东莞要债公司 :主债权种类有几种
作者:admin 时间:2025-04-2929 次浏览
一、主债权种类有几种
主债权类别主要划分为何种
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主债权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金钱债、特定物给付之债、种类物给付之债,以及以作为或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等。倘若债务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作为担保人便应按照约定的担保条款来担负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主债权种类不同会影响担保方式吗
主债权种类不同会对担保方式产生影响。一般来说,不同的主债权种类适用的担保方式可能有所差异。例如,在借贷类主债权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等;而在贸易类主债权中,可能更多地采用预付款保函等担保形式。
这是因为不同的主债权性质和风险特征决定了需要不同的担保方式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比如,不动产抵押通常适用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借贷主债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作为担保;而质押则适用于特定的动产或权利,如汇票、支票等,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提供担保。
总之,主债权种类与担保方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在设定担保时需根据主债权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三、主债权诉讼时效有多久?
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主债权类别丰富多样,主要包括金钱债、特定物给付之债、种类物给付之债以及以作为或